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P CJJ/T XXXX—20XX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標準
Standard for underground pipeline and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identification system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 發布 20XX-XX-XX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標準
Standard for underground pipeline and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identification system
CJJ/T ×-20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年××月××日
中國 出版社
202× 北 京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9]15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綜合管廊工程標識,5地下管線標識,6標識信息化,7 制作與安裝,8維護管理。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本標準主要審查人:
目 次
1總則 PAGEREF _Toc120699368 \h 2
2術語 PAGEREF _Toc120699369 \h 3
3 基本規定 PAGEREF _Toc120699370 \h 4
4綜合管廊工程標識 PAGEREF _Toc120699371 \h 6
5地下管線標識 PAGEREF _Toc120699372 \h 10
6標識信息化 PAGEREF _Toc120699373 \h 15
7制作與安裝 PAGEREF _Toc120699374 \h 17
8維護管理 PAGEREF _Toc120699375 \h 18
本標準用詞說明 PAGEREF _Toc120699376 \h 19
引用標準名錄 PAGEREF _Toc120699377 \h 20
附:條文說明 PAGEREF _Toc120699378 \h 22
Contents
1 General 2
2 Terminology 3
3 Basic Provisions 4
4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identifications 6
5 Underground pipeline identifications 10
6 Identifications Information 15
7 Fabrication and Installation 17
8 Maintenance Management 1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2
1總則
1.0.1 為規范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的標識系統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識的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維護管理。
1.0.3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地下管線 engineering pipeline
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直埋或在綜合管廊內敷設的各類城市工程管線。
2.0.2 標識 signage
設置在特定位置,用顏色、簡單符號、文字或特定圖案傳遞安全、健康、管線種類、方向、位置等信息的載體。
2.0.3 標識系統 signage system
為解決信息傳遞、識別、辨別和形象傳遞等功能,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若干標識組成的有機整體。
2.0.4 安全標識 safety signage
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識,包括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等。
2.0.5 職業健康標識 occupational health signage
在工作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標識。
2.0.6 設備設施標識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signage
用以表示設備設施位置、性能參數等信息的標識,可分為設備標識、設施標識。
2.0.7 導引標識 guidance signage
為使用者提供導向和定位功能的標識,可分為定位標識、導向標識。
2.0.8 地面標識 ground signage
設置在地面的用于表明工程管線信息的標識。
2.0.9 信息化標識 informationization signage
通過特定信息技術傳遞信息的標識,包括圖像碼標識、感應標識等。
2.0.10 圖像碼標識 image code signage
以二維平面規律分布的圖型記錄信息的標識。
2.0.11 感應標識 inductive signage
以射頻識別等感應方式傳達信息的標識。
3 基本規定
3.0.1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按功能種類可分為安全標識、職業健康標識、設施設備標識、導引標識等。
3.0.2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投入運營前,標識系統應安裝完畢,并應滿足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需求。
3.0.3 標識應設置合理、信息準確、顯示清晰、性狀穩定、及時更新。
3.0.4 標識的設置位置應根據工程特征、危險源、運營管理模式等因素綜合確定。
3.0.5 安全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臨近危險源或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
2 多個安全標識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3 消防安全標識設置應根據消防安全設計進行系統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識設置要求》GB 15630和《消防安全標識》GB 13495.1的有關規定;
4 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的標識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的有關規定;
5 安全標識的設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有關規定。
3.0.6 職業健康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入口處或作業場所以及設備的醒目位置;
2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應設置臨時警示線;
3職業健康標識的設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有關規定。
3.0.7 設備設施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設備設施本體或附近醒目位置;
2功能、用途相同的設備設施標識名稱應一致,可采用編號加以區別;
3設備標識宜由設備編號和設備名稱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規格型號、開始使用日期、使用方式等信息;
4設施標識宜由設施編號和設施名稱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建成日期、規格型號等信息;
5 消防設施設備標識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識設置要求》GB 15630和《消防安全標識》GB 13495.1的有關規定。
3.0.8 導引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位標識應根據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平面位置進行設置,包含轉角標識、里程標識等,應與地面空間對應;
2導向標識應根據運維管理需求,對空間、環境、流線等進行整體規劃布局,合理確定標識的點位、空間位置;
3 定位標識與導向標識應系統協調和統一。
3.0.9 標識中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 2893的有關規定;其他顏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GB/T3181的有關規定。
3.0.10 標識大小和設置的高度應根據觀察距離確定,并不應妨礙通行和操作,尺寸應協調、美觀,信息化標識大小和設置應根據信息讀取技術確定。
3.0.11 標識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表達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復。
3.0.12 標識系統應進行整體規劃布局,明確數量設置和布點,應在信息表達清晰完整的基礎上優化標識數量。
3.0.13 標識系統應根據工程信息化建設及管理需求采用信息化標識及信息化技術進行標識信息化建設及管理。
3.0.14 施工及運維作業中臨時標識的設置應結合作業特點、場地及空間條件、作業風險等因素確定。
3.0.15 設置在戶外的安全、職業健康類標識宜具有夜間可視功能。
4綜合管廊工程標識
4.0.1綜合管廊標識系統設置應綜合考慮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需求,并依據綜合管廊的空間功能、設備布局、工作流線等進行整體規劃布局,并及時增減、調換和更新。
4.0.2 管廊標準段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包括但不限于管廊里程樁號、管廊分區號、位置定位牌等導引標識;
2 應設置疏散指引、逃生口及人員出入口指引等安全標識,指引標識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指引方向應與疏散指示燈方向一致,方向箭頭應清晰指向距該處最近的應急(安全)出口并標注距離;
3 艙內防火門應設置標明防火門編號、設備名稱等相關信息的設施設備標識;
4 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接頭區宜設置“當心觸電”、“禁止停留”等安全標識;
5 廊內污水管道檢查井、污水艙內應設置提示可能存在甲烷(CH4)、硫化氫(H2S)等有毒有害氣體的“禁止煙火”、“當心中毒”、“當心爆炸”等標識;
6 在燃氣艙應設置“當心窒息”、“注意通風”、 “禁止煙火”等標識;
7在含有電力電纜及高壓電力設備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戴防護手套”、“當心觸電”、“當心電磁輻射”等標識;
8在設置有通風系統和通風不暢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通風”標識;
9在通風夾層、通風機室等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噪聲有害”標識;
10在含有供熱、蒸汽等介質及輸送管道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高溫”標識;
11 通向相鄰艙室或其他地下空間的用于應急逃生的防火門、防火蓋板或密閉門上方應設置“緊急出口”標識,通過此出口后不超過5m范圍應接續設置逃生路線導引標識;
12有火災危險的艙室,逃生路線導引標識可由消防應急疏散指示系統兼用;
13 管廊標準段外部地面正上方宜設置結構安全保護地面標識。
4.0.3 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類井蓋標識宜包含權屬單位信息等。
4.0.4 人員出入口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標識宜設置在門內或門外1m以內范圍,且應滿足人員入廊即可視的要求。
2 宜設置艙室名牌、出入口編號等導引標識,主出入口內應設置管廊介紹牌,管廊介紹牌應標明管廊建設時間、規模、容納管線、總平面簡圖、標準斷面簡圖等信息;
3應設置“必須戴安全帽”、“禁止吸煙”、“安全出口”、“嚴禁單人進入”、“您已進入監控區域”等安全標識;
4應設置“注意通風”、“當心窒息”等職業健康標識;
5出入口高度不足1.8m的位置應設置防止碰頭線或“當心碰頭”等安全標識;
5 進入有天然氣管道入廊艙室的人員出入口應增設“禁止煙火”、“穿戴防靜電防護裝備”、“觸摸釋放靜電”、“當心泄漏”等安全標識;
6 進入有污水管道入廊艙室的人員出入口應增設提示可能存在CH4、H2S等有毒有害氣體的“禁止煙火”、“當心中毒”等安全標識;
7進入有熱力管道入廊艙室的人員出入口應增設“注意高溫”、“當心泄漏”等標識。
4.0.5 通風節點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影響通行的通風口外部應設置反光標簽或防撞條等安全標識;
2 出地面通風口構筑物外側應設置“禁止入內”的安全標識;
3 通風口內部風機設備應設置標明風機編號、風機設備名稱等設施設備標識,并應設置“當心機械傷人”、“當心觸電”、“當心自動啟動”等安全標識;
4 通風口內部空間應設置 “噪聲有害”、“注意煙氣排放”等職業健康標識;
5 通風口內部空間應設置所在道路名稱和里程標識、口部編號等導引標識;
6 通風口廊內宜在風閥、百葉等洞口旁墻面設置標示氣流方向的設備設施標識;
7 天然氣艙通風口外部應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安全標識。
4.0.6 吊裝口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影響通行位置的吊裝口外部應設置反光標簽或防撞條等安全標識;
2 吊裝口靠近艙室內部側應設置包括所在道路名稱和里程標識、口部編號等導引標識,并應設置“當心吊物”“注意安全”等安全標識;
3吊裝口出地面構筑物外側應設置“禁止入內”安全標識。
4.0.7 逃生口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逃生口位置設置“安全出口”安全標識,標識與逃生口的距離不宜大于1m;
2 應設置里程標識、逃生口編號等標識;
3 設有隱藏式逃生梯的應設置“逃生梯”安全標識;
4逃生口開啟可能產生安全影響時,其內部應設置提示外部風險的安全標識。
4.0.8 設備夾層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夾層內應設置夾層編號,夾層內的設備應設置包含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等相關信息的設施設備標識;
2 應設置具備提示當心觸電、逃生指示等作用的安全標識;
3 當設備維護時,應設置臨時安全標識。
4.0.9 管線分支口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分支口進行統一編號,并設置帶編號的設備設施標識;
2宜設置包括引出管線類型、所在道路名稱、里程樁號、引出方位等信息的設備設施標識;
3 當凈空高度大于2m時,應設置提示空間高度的安全標識;
4當管線引出影響人員正常通行時宜在管道上設置“當心碰頭”等安全標識。
4.0.10 管廊與管廊交叉口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交叉口中心位置1m范圍內設置交叉口所在道路名稱和里程樁號、方向引導等導引標識;
2 交叉部位的樓梯或臺階應間隔設置警示標識 ,宜選用熒光類材料;
3 應在交叉口中心位置1m范圍內設置包含逃生口距離及人員出入口距離指引信息的安全標識。
4.0.11 管廊集水坑部位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集水坑編號和里程樁號、深度標尺等標識;
2 應設置 “當心觸電”、“注意安全”等安全標識;
3宜在集水坑0.5m范圍內或排水管道上設置排水泵設備名稱、規格型號等設施設備標識;
4 集水坑邊沿1m范圍內,應設置“當心墜落”或設置警示線。
4.0.12 管廊穿越水體、軌道交通等特殊部位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穿越段兩側5m范圍綜合管廊各艙室內宜設置“穿越水體段”、“穿越軌道交通段”等導引標識;
2 在距管廊中心線上下游100m的河道處,應設置“請勿挖掘”、“禁止拋錨”等安全標識;
3 在管廊與其他地下空間工程共構建設起止位置宜設置提示共構起止的導引標識。
4.0.13 綜合管廊與監控中心聯絡通道連接部位及通道內應設置導引標識。
4.0.14 綜合管廊內檢修電源箱及監控與報警設備等可設置設施設備標識。
5地下管線標識
5.0.1 地下管線標識系統應包含管線設備設施標識,管線導引標識和管線工作井內安全、職業健康、導引、設備設施標識等。
5.0.2 地下管線標識系統設置應綜合考慮管線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需求,并根據入廊、直埋等敷設形式和環境條件進行設置,當功能需求及設置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調換和更新。
5.0.3 地下管線應設置標明管線種類的設備設施標識和提示管線路由的導引標識,設備設施標識信息應包含管線權屬單位信息。
5.0.4 地下管線標識型式應包括整體涂裝、色環、示蹤線(帶)、標識牌、箭頭、文字等,并應根據管線類型、敷設形式、管線材質、保溫形式、防腐形式等確定。
5.0.5 用于表示管線種類的識別色宜符合表5.0.5的規定:
表5.0.5 地下管線種類識別色
序號 |
管線種類 |
顏色名稱 |
色號 |
1 |
給水(飲用水) |
藍色 |
PB11 |
2 |
再生水 |
灰色 |
B03 |
3 |
給水(原水) |
綠色 |
G03 |
4 |
供熱(熱水) |
桔黃色 |
YR04 |
5 |
供熱(蒸汽) |
紅色 |
R03 |
6 |
燃氣 |
淡黃色 |
Y06 |
7 |
污水 |
管材原色 |
- |
8 |
雨水 |
管材原色 |
- |
5.0.6 綜合管廊和管溝內非纜線型地下管線種類宜采用整體涂色或色環方式進行標識,直埋非纜線型管線種類可采用整體涂色進行標識。
5.0.7 地下管線采用色環進行標識時,其色環寬度宜為150mm。
5.0.8 綜合管廊內的管道采用色環形式進行標識時,管道經過的每個防火分區或通風分區應至少標識1次,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0m;可標識于管道與設備連接處、非焊接接頭處、閥門兩側、墻和樓板的貫穿處,以及其他需要標識的位置;標識離開設備、閥門、墻或樓板的距離應大于管徑的一倍以上。
5.0.9 管溝內的管道采用色環形式進行標識時,標識設置間距及位置宜根據管溝形式、尺寸及管溝蓋板設置位置確定。
5.0.10 不銹鋼、塑料、水泥、球墨鑄鐵等地下管線宜保持材料本色,可不整體涂色和噴涂色環,宜在管線上綁扎或粘貼色帶進行標識。
5.0.11 有外包隔熱材料的地下管線,當隔熱材料的外保護層不滿足整體涂色要求時,宜在隔熱材料的外保護層采用色環或色帶方式進行標識。
5.0.12 綜合管廊和管溝內有明確流向的管道宜采用箭頭標識內部介質流動方向。
5.0.13 直埋敷設的地下管線應設置提示走向及相對位置的導引標識,導引標識應根據埋設條件采用地面標識、地上標識或地下標識的形式之一或組合進行設置。標識上應標注管線類別,還可根據需要選擇標注其它說明性文字。
5.0.14 地面標識的基本形狀、圖形符號和標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標識的形狀可選用長方形、正方形或圓形;地面標識常用圖形可按表5.0.14選用;
2 當地面標識使用的顏色為安全色時,安全色與對比色的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的有關規定;
3 地面標識的外形尺寸可根據地面實際情況和周圍環境要求確定。
表5.0.14 管線地面標識常用圖形
編號 |
圖形符號 a=5b |
符號含義 |
1 |
|
直管線 |
2 |
|
管線直轉角 |
3 |
|
管線任意角度轉角 |
4 |
|
管線三通 |
5 |
|
管線末端 |
5.0.15 地面標識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標識應設置在管線正上方的硬化路面;
2 在管線折點、三通、交叉點、末端等處應設置地面標識;
3 直線管段設置地面標識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
4 地面標識應鋪設平整。
5.0.16 直埋敷設地下管線地上標識應包括在管線沿線設置的里程樁、轉角樁、交叉樁、警示牌(樁)等標識。地上標識的基本形狀、圖形符號和標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上標識樁的基色宜為白色,樁頂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發光材料的安全色區;
2標識樁露出地面應小于500mm;
3 地上標識樁的圖形符號及含義可按表5.0.16的規定執行。
表5.0.16 地上標識樁圖形符號
序號 |
分類 |
圖形符號 |
符號含義 |
標注文字 |
1 |
里程樁 |
|
管線里程 |
里程號 |
2 |
轉角樁 |
|
管線水平轉角 |
里程位置 轉角角度 |
3 |
交叉樁 |
|
有管線交叉 |
交叉物名稱 |
5.0.17 地上標識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標識的設置不應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2 地上標識應高出地面,且頂端距地面高度宜為0.5m~1.5m;
3 地上標識應設置于管線正上方;
4 地上標識樁有警示語的一側應朝向道路。
5.0.18 地下標識包括示蹤線(帶)、電子標識器、警示帶、保護板等。
5.0.19 地下標識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標識應埋設于管線正上方,標識與管頂豎向距離應符合安全保護需求;
2 示蹤線(帶)、電子標識器應能利用設備對其進行探測,示蹤帶應配以黑色字體的警示語;
3 警示帶、保護板上應標注企業名稱及服務電話。
5.0.20 管線閥門宜設置操作標簽,標示操作提示、信號含義、使用方法等。
5.0.21 管線工作井標識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管線種類和工作井埋深、大小等因素分析確定;
2 當井深大于2m時,應設置“注意安全”、“注意通風”、“當心中毒”、“進入有限空間”等安全標識;
3 宜設置包括工作井種類、編號的設備設施標識。
5.0.22 給水管線應在需要加強給水管線安全保護的地方、易發生危及給水管線安全行為的區域設置警示標識。
5.0.23 電纜本體標識應包含電壓等級、線路名稱、相序、電纜型號、投運日期、權屬單位、搶修電話等信息。
5.0.24 直埋敷設的電力電纜接頭兩端處、轉彎處、交叉處應設置電纜本體標識。
5.0.25 排管敷設中工井內距離排管口處30cm范圍內應設置相應的電纜本體標識。
5.0.26 在電纜溝和電纜隧道兩端處、拐彎處、交叉處、直線段每隔50m以內應設置相應的電纜本體標識牌。
5.0.27 電力電纜水底上岸段應每隔30m設置相應的電纜本體標識。
5.0.28 電纜終端上應有明顯的相色標識,距地2.5m左右、GIS終端下部適當處應有電纜附件標識牌。
5.0.29 電纜附件設備標識應含電壓等級、線路名稱、相別、型號規格、制造廠家等產品信息,以及安裝單位及人員、安裝時間等安裝信息。
5.0.30 電纜接地箱、交叉互聯箱箱體正面應設置接地箱設備標識,應包含電壓等級、編號、設備名稱、“高壓危險”警示語、聯系電話、換位或接地示意圖等信息。
5.0.31 電纜標識應連續標記在護套或絕緣的外表面上或連續標記在刮膠帶、隔離帶、絕緣帶或標識帶上。
6標識信息化
6.0.1 標識信息化建設應根據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運維管理信息化需求實施。
6.0.2 標識信息化系統應包括信息化標識及設備、閱讀器、后臺管理系統等。
6.0.3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不易通過常規視覺標識展示的附屬信息宜由附設的信息化標識展示。
6.0.4 信息化標識不應替代安全標識、職業健康標識、導引標識。
6.0.5 信息化標識宜與常規標識合牌設置,且不得遮擋妨礙常規標識信息的展示。
6.0.6 信息化標識宜采用無源型的圖像碼標識、感應標識等。
6.0.7 信息化標識包含的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由文字、圖像及視頻等信息組成;
2 應包含被標識物的所有必要信息;
3 當有定位需求時,信息化標識應包含被標識物的地理信息;
4 宜包含所附著的常規標識的本體信息。
6.0.8 信息化標識的選型應根據地下管線敷設環境、管線種類及綜合管廊管理需求,經技術經濟比選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標識處于可視環境,宜采用圖像碼標識;
2 當標識需要自動識別時,宜采用感應標識;
3 當直埋管線有不開挖獲取標識信息要求時,信息化標識宜采用射頻識別(RFID)感應標識;
4 當采用感應標識時,應當根據空間場地需要來選擇感應設備。
6.0.9 圖像碼信息化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標識包含的信息為無修改要求的文本時,宜采用直接編碼的二維圖像碼;
2 當標識包含的信息為圖像、視頻及有修改要求的文本時,宜采用包含鏈接的二維圖像碼;
3 當采用包含鏈接的二維圖像碼標識時,應配置信息化標識后臺管理系統。
6.0.10 當直埋管線采用射頻識別(RFID)感應標識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標識宜兼具地下管線定位功能;
2 直埋管線的閥門井、工作井、管線轉彎、管線分支處,以及管線直線段每不超過50m處宜埋地設置射頻識別(RFID)感應標識;
3 射頻識別(RFID)感應標識外殼應采用防腐蝕材料,且防護等級應適應使用環境要求。
6.0.11 信息化標識閱讀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化標識閱讀器宜結合巡檢用個人終端裝置設置,可現場讀取信息化標識所包含的全部信息;
2 當被標識物含涉密信息時,信息化標識應對相應信息加密處理,僅允許含特定授權識別軟件的閱讀器獲取標識涉密信息。
6.0.12 標識信息化系統后臺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對標識信息進行存儲和管理的功能;
2 除應管理信息化標識內涵信息外,宜同步對所附著的常規標識本體進行管理;
3 后臺管理系統應納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平臺、綜合管廊統一管理平臺或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平臺,具備信息交互、拓展運維管理等功能。
6.0.13 信息化標識系統的信息編制與數據庫構建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技術規范》CJJ/T269的有關規定。
6.0.14 標識信息系統及其設備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的有關規定。
7制作與安裝
7.0.1 標識牌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耐腐蝕、阻燃、堅固耐用的材料;
2 不應使用遇水變形、受潮變質的材料;
3 有觸電危險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
7.0.2 標識牌固定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采用附著式、懸掛式或柱式進行固定;
2 附著式:安全標識牌可采用釘掛、粘貼、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綜合管廊主體結構、管線或附屬設施上;
3 懸掛式:用吊桿、拉鏈等將標識牌懸掛在相應的位置上;
4 柱式:標識牌以柱固定在地上,標識牌和支架應牢固地連接在一起。
7.0.3 標識牌應圖形清楚、文字清晰,不應有毛刺、孔洞。
7.0.4 綜合管廊內標識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宜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視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應小于75°,標識的正面或其臨近不得有妨礙視線的遮擋物。
7.0.5 標識牌不宜設置在門、蓋板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7.0.6 地面標識牌應安裝穩固,并防滑、耐磨。
8維護管理
8.0.1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應建立標識系統管理臺賬。
8.0.2 標識系統維護應包含表面清潔、安裝緊固、位置修正、內容完善。
8.0.3 標識損壞或丟失,應及時修補、修整或更換標識。
8.0.4 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每年檢查不應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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